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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年海南省实施农村危房改造 解决1.2万户住房安全问题为深化“多跑一次”改革,全面推进证明材料精简工作,切实方便群众办事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等法律法规,现就优化我市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自然人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,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,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当事人申报及权属来源文件(如房屋转让合同、商品房销售合同、赠与合同、安置协议等)记载登记不动产权利人,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。
二、自然人因抵押、转移等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,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,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办理相应登记事项,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。
三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审查婚姻状况,申请人仍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:
1、未经公证申请办理继承(受遗赠)转移登记的;
2、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,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;
3、申请房改房、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登记的;
4、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。
四、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,申报不实导致登记错误,给他人造成损失的,应当由造成登记错误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,与不动产登记机构无关。
五、对于不动产存在共有情况但尚未登记的,请权利人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。
六、本公告事项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海口市范围内执行。
七、本公告由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。
责任编辑: zhaojiaq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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