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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手房优惠政策一律延续

发布时间: 2016-05-02 09:44:16

来源: 新华网

分类: 二手房产楼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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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昨天,财政部、国税总局联合发文,明确了个人二手房交易的执行细则。个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但未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,应缴纳税。

  此前,两部门已经表示,个人二手房交易由营业税改为税后,原有的优惠政策一律延续。5月1日起,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,按照5%的征收率全额缴纳税;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(含2年)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,免征税;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,按差额征收税。经过测算,实际税负并未出现太大变化,甚至略有下降。

  昨天,两部门又进一步明确,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税,而个人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税,将计入房屋的财产原值,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税。

  如果在5月1日前已签订交易合同,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,应该缴纳营业税还是税呢?对此,税务总局明确,个人转让住房,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,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,应缴纳税,不缴纳营业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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